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与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08

西工程大研字〔202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中央和地方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学院、导师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导师和研究生在教育中的责、权、利,完善激励机制,全面激活研究生创新过程,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与评审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科技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3人、研究生代表3人(理工类、人文社科类和艺术类)等组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总支)书记任主任;学院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主管)、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不少于3人)为成员,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受理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助体系构成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综合测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研究生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选、毕业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研究生,均需参加年度综合测评。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内,根据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分层次、分学科、分专业、分年级组织测评。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其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具体细则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参照《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附件一)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评选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着重考察研究生学术科研成果、创新实践竞赛等方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为100%,上级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配套出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原则上基于全日制的研究生人数和上一年研究生学术成果产出等因素,向各学院下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金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学校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倾斜。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和评选组织工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附件三)执行。

第九条 姚穆奖学金由姚穆院士基金出资设立,以激励和鼓励热爱纺织科学、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勇攀科学高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纺织科技进步多做贡献。其他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有固定性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0.6万元/年,在正常学制内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四)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工作,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和管理实践。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法》(附件五)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况。对于一般困难研究生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其他等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酌情考虑。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资格审核制,由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由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公示、学校评审、结果公示、学校审定、上级审批、财务处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须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初评。已获得其他奖励的研究生也可申请参评,但评该奖时已经使用过的全部成果(论文、专利、竞赛等)不能重复使用。成果认定时间为上一年度评选文件下发之日至本年度评选文件下发之日期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因素,按学校下达指标进行评定,确定本学院推荐研究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履行评审相关程序后,一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学制为: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者,暂不发放奖助学金,待其调入学校后,从档案到校的次月具备享受助学金资格的开始发放奖助学金,之前的不再补发。由于出国、疾病等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日期的次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奖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退学的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在资助期限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弄虚作假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等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在受处分期间的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获得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奖学金荣誉,追回全部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评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3000元以上的研究生按照相关工作规定,每学年需完成60小时“三助”岗位的义工岗工作。奖学金金额不足3000元的,义工岗勤工助学每学年完成30小时。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同时各级评审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原西工程大校字〔2019〕62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3.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4.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5.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法

    6.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标志性学术成果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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