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三条 学院负责建立发放台账,由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助学金发放对象的条件,由学生工作主管签字确认,并做好协调落实。
第二章 资助管理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根据国家政策,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0.6万元/人,在正常学制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临时家庭困难、特殊困难学生予以适当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学兼优;
(四)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档案全部转入我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正常学制期限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四)有固定工资收入者;
(五)档案未全部转入学校者或学校审核不符合规定者;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者。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间者;
(二)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三)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已获得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经查证不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追回发放资金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未尽事宜,执行当年学校有关研究生助学金的具体安排意见,如上级政策发生变更,执行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