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的在读研究生,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材料按年度归档,其中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院归档保存。
第二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设置
第三条 学校不断健全研究生荣誉称号体系,具体分为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和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
第四条 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分为面向研究生个人和面向研究生在校内各类工作方面的奖项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个人荣誉称号体系
第五条 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基层优秀党、团、班集体,含研究生先进集体、优秀研究生党支部、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四个奖项,如图2所示。
图2 研究生集体荣誉体系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读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参评学年内个人无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
(四)参评学年内个人及集体无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各荣誉称号具体评选条件按照相关单位评选文件执行,详见附件。评选条件有变化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评审机构
(一)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总体协调,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荣誉称号评选。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个人和集体评优工作。
(二)组织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选并授予全校中共党员学生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集体,具体荣誉称号设置为优秀共产党员和研究生优秀党支部。
(三)校团委组织评选并授予团员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集体,具体荣誉称号设置为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选并授予全校研究生中德育先进、成果突出的个人、工作表现优秀的干部及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的集体,评选并表彰“三助一辅”岗位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具体荣誉称号设置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兼职辅导员、优秀研究生助管和研究生先进集体等。
第九条 各荣誉称号评选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一般应履行本人申请、集体推荐、学院审议并公示、发文表彰等程序。
(二)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应履行集体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议并公示、行文表彰等程序。
(三)经学校审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定结果,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凡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1. 研究生个人荣誉评定条件
2. 研究生集体荣誉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