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1-06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且年满18周岁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原则上须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因特殊原因确办理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审批和教育管理工作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者,学校不再学生公寓统一安排宿舍和铺位。学校非全日制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确需住宿,根据学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安排住宿(安排后不可退宿)。

第四条  学生校外住宿申请期限原则上以学年计一学年一办理。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于前一学年结束前两周和开学入学报到后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校外住宿原则上在同一学制内只办理一次。校外住宿满一学年后需要向所在学院提交延期申请书,并主动报备、更新校外住宿有关信息。确因突发疾病或特殊情况须紧急办理者,可临时申请。

第五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学生,需返校住宿者,原则上应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公寓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入宿手续。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因身心问题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

(二)其他需要申请校外住宿的特殊情况。

 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本人提交校外住宿个人申请书《西安工程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说明在外住宿理由、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直系亲属知情并在《西安工程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西安工程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家长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同意意见。

学生及其家长应对校外租住房屋质量、安全状况及相关资质进行全面考察和把关,定期去租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院辅导员核查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时提供的支撑材料(如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并对校外住宿名单和外宿原因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学生工作主管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校外住宿学生应及时到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完成,由财务处负责办理不住宿学生住宿费退费(免交)事宜。

 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要严格履行教育教学管理主体责任,对校外住宿学生坚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校外住宿学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负责人,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为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学生骨干作为联系人,落实日常检查巡查及报告制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有异常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确保学生安全。

 落实落细辅导员、研究生导师职责,建立校外住宿学生台账,加强学生联系和走访制度,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适时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全面掌握校外住宿学生情况。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各学院做好校外住宿学生检查督促工作

 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自行负责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好公民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在校外住宿,由监护人负责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履行公民义务,并与学生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校外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学院检查,及时主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直系亲属的义务和责任

(一)校外住宿学生的直系亲属须知情并在《西安工程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西安工程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家长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明确意见。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学生,原则上须由直系亲属陪护,承担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和生活照顾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各学院须加强教育,要下发《返校通知单》,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责令其限期搬回校内住宿。屡教不改者,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若涉及且不仅限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终止其校外住宿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学生因言行不当等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依法依规从严处置,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校外住宿学生因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规定的条款若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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